《唐律疏議》原名《律疏》,又名《唐律》、是唐高宗令人修撰法律典籍,也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。《唐律疏議》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編,亦為中國現(xiàn)存最古老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,共三十卷。下面知秀網(wǎng)小編就為大家?guī)碓敿毜慕榻B,一起來看看吧!

《唐律疏議》又稱《永徽律疏》,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。高宗永徽二年(公元651年),長孫無忌、李勣等在《貞觀律》基礎(chǔ)上修訂,如將原《貞觀律》名例篇中的“言理切害”,更為“情理切害”,并作鄭重說明:“舊律云言理切害,今改為情理切害者,蓋欲原其本情,廣思慎罰故也。”最終,奏上新撰律12卷,是為《永徽律》。
鑒于當(dāng)時中央、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,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(tǒng)一的權(quán)威標(biāo)準(zhǔn)的情況,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(xué)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《永徽律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,“條義疏奏以聞”,繼承漢晉以來,特別是晉代張斐、杜預(yù)注釋律文的已有成果,歷時1年,撰《律疏》30卷奏上,與《永徽律》合編在一起,于永徽四年十月(公元653年)經(jīng)高宗批準(zhǔn),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。計分12篇,共30卷,稱為《永徽律疏》。

該法典至元代后,人們以疏文皆以“議律”字始,故又稱為《唐律疏議》。由于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(quán)威性的統(tǒng)一法律解釋,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,以至《舊唐書·刑法志》說當(dāng)時的“斷獄者,皆引疏分析之”。疏議的作用至重,學(xué)者楊鴻烈在《中國法律發(fā)達史》一書中認為,“這部永徽律全得疏議才流傳至今”。
永徽元年(650年)正月,唐高宗命長孫無忌、李勣、于志寧等修《永徽律》。永徽二年(651年)閏九月完成《永徽律》12篇500條,奏上頒行。[1]顯慶二年(657年)前后,唐高宗根據(jù)實際需要,又進行了一次小的調(diào)整。
開元后,雖還有幾次改動,但都不大,《唐律》也大體定型于《開元律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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