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代中葉,商品經濟的發(fā)展使財富出現(xiàn)兩極分化,并產生了一個新興的階層——富民階層。富民作為一個階層,首先也是“民”,只不過相對于貧民來說擁有更多的財富而已。富民階層的崛起是唐宋變革最為重要的特征,其對我國古代鄉(xiāng)村控制產生了巨大影響。唐朝的鄉(xiāng)村控制是怎么樣的呢?下面知秀網小編就為大家?guī)碓敿毜慕榻B,一起來看看吧!

鄉(xiāng)村控制的變遷
我國古代城鄉(xiāng)不分,人們主要以“城邑”的聚落形成而居住、生活。在外形上看,這些城邑都很相似,每一個城都在四周為土墻所圍繞。散村在唐代中葉的大量涌現(xiàn)應是小農經濟獨立生產、獨立生活能力增強的反映,“村”聚落取代“城邑”聚落是我國古代鄉(xiāng)村社會的巨大變遷,這一變遷對鄉(xiāng)村控制模式的轉型產生了深遠影響。
唐代商品經濟的發(fā)展,使富民階層崛起的同時,士族階層逐漸衰落,唐宋時期鄉(xiāng)里制度最為顯著的一個變化,便是由鄉(xiāng)官向職役轉化。
馬端臨在《文獻通考·自序》中指出:“役民者官也,役于官者民也??び惺兀h有令,鄉(xiāng)有長,里有正,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……役民者逸,役于官者勞,其理則然。然則鄉(xiāng)長里正非役也。后世乃虐用其民為鄉(xiāng)長里正者,不勝誅求之苛,各萌避免之意,而始命之曰戶役矣。
唐宋鄉(xiāng)里制度的變革是:唐以前鄉(xiāng)長里正為役民的官,是與郡守、縣令性質相同的役民者,而至唐代,鄉(xiāng)長里正從役民的官變成役于官者的民。
白鋼也曾指出:“中唐以后,隨著均田制的廢馳,兩稅法的實行,地主階級內部構成發(fā)生了變動,原來實行鄉(xiāng)官制度的鄉(xiāng)里制度,開始向職役制轉化。”由此可見,中唐是我國古代鄉(xiāng)里制度的關鍵轉型期,之前承繼了自傳說中黃帝以來的鄉(xiāng)官制度,之后開啟了宋元明清鄉(xiāng)里制度的職役制。
唐代鄉(xiāng)村基層組織的鄉(xiāng)官制向職役制轉化,國家政權逐漸從對人口、土地的嚴密控制轉向對鄉(xiāng)村富民的控制,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商品經濟的發(fā)展,貧富日益分化,國家財政只有依靠富民才能保證其來源;而散聚“村”落形式的普遍出現(xiàn)也使得國家嚴密控制鄉(xiāng)村的政策在現(xiàn)實操作上十分困難。因此,這一時期國家政權逐漸從鄉(xiāng)村社會中淡出,依靠富民來維持其對鄉(xiāng)村的控制。
富民階層在鄉(xiāng)村控制中的作用
富民階層的崛起對唐代土地私有化產生了重要作用。
馬端臨曾指出:“自漢以來,民得以自買賣田土矣。蓋自秦開阡陌之后,田即為庶人所擅,然亦惟富者貴者可得之。富者有資可以買田,貴者有力可以占田,而耕田之夫率屬役于富貴者也。”
唐代均田制抑制了豪族對土地的兼并,然而,另一種土地兼并形式興起,即“富者有資可以買田”,這一兼并主體非“貴”者,而是“富”者。
唐中葉后,富民階層的崛起加劇了這一土地私有化過程。我國自秦漢以來,土地兼并歷代皆有,但貴者以勢占田,并不具有合法性,正如葉適所說,“雖當時天下之田,既不在官,然亦終不在民以券。
至唐代,法律較為完備,均田制限制豪強以“貴”占田,但又允許土地買賣。富者以“資”購買土地得到政府認可,法律承認,因此,這一兼并形式在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。

這一時期的土地買賣以契約文書的形式出現(xiàn),不僅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,而且也得到了民間的認可。如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許多土地買賣約均為注明:“官有政法,人從私契”??梢姡敃r人們對私契極為重視,這也是產權觀念深化的一種表現(xiàn)。
正是由于富民以“資”購買這一土地兼并形式不同于以往豪族的以“貴”占田,因此,唐中葉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一個合法性外衣下進行的,“不抑兼并”,“田制不立”遂成為后世不易之法。馬端臨曾針對復井田之議時指出:“欲復井田,是強奪民之田產以召怨仇,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?!?/p>
以資產為宗的戶稅、地稅逐漸占據主導。建中元年(780年),楊炎實施兩稅法,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制遂完成了其歷史使命。當時,富民階層控制著大部分財富,國家在財政收入上不得不倚重富戶,如大歷四年(769年)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稅錢,分為九等:“上上戶四千文、上中戶三千五百文、上下戶三千文;中上戶二千五百文、中中戶二千文、中下戶一千五百文;下上戶一千文、下中戶七百文、下下戶五百文。”
上戶和中戶是富民階層,從賦稅承擔數額可看出,唐代財政收入已開始向富民階層傾斜。
富民階層作為“民”與門閥士族有質的區(qū)別,富民無權將其他貧民淪為其控制下的依附民,而只能依靠財富的力量,在簽訂契約的基礎上,將土地租佃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,利用其勞動力而獲取財富。在市場配置土地為主的時期,以勢占田的現(xiàn)象衰落,土地產權興起,因而無需國家政權依靠“權”與地方豪族的“勢”來抗衡,國家政權遂淡出鄉(xiāng)村基層。
唐中葉以后,中央政府加強了對縣一級的行政領導,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,而對鄉(xiāng)村的控制則逐漸松馳。其變化的因素是多元的,散聚“村”落的形成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;租佃制的盛行,富民階層的崛起,為政府財政收入的結構轉型提供了基礎。
國家賦役征收由按人到按財產、土地轉化,而富民控制了多數土地,因此,鄉(xiāng)里組織的鄉(xiāng)官制遂向職役制轉化,政府盡量將上等戶的富民充當鄉(xiāng)長里正以供政府驅使。
租佃制的盛行,使鄉(xiāng)村社會真正的權力向富民階層集中。無地、少地的農民向富民租佃土地,佃農靠富民的土地得以維持生存,富民靠佃農的勞動力得以發(fā)家致富,因而兩者具有依賴關系。
富民階層在士族沒落后登上了歷史舞臺,作為新興的階層,他們中的一部分逐漸向“士”轉型,成為社會的地方精英。
包弼德認為,社會和政治精英的“士”在唐代屬門閥為標志的“世家大族”,而北宋時期主要指“學者—官員”型的“文官家族”,至南宋則轉型為以文化為特征的“地方精英”。其實,這一“士”的轉型主要在于富民階層的興起,“文官家族”、“地方精英”大部分來自于富民階層。
舊士族衰落后,富民階層逐漸在鄉(xiāng)村社會中確立了新的權威。富民在“敬宗收族”的口號下,形成了以宗法宗族制為主導的新型控制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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