格勞秀斯生平經(jīng)歷是怎樣的?格勞秀斯的國際法原則是什么?這就為你介紹:
國際法學奠基人格勞秀斯簡介
16、17世紀的荷蘭是世界上的海上強國,國際貿易和海洋航行極為發(fā)達,有著“海上馬車夫”之稱,而順應這一局勢,在荷蘭的德爾伏特省誕生了一位偉大的國際法學家——格勞秀斯。

格勞秀斯多才多藝,同時,他還是哲學家、神學家、基督教護教論者、劇作家以及詩人,聰慧的格勞秀斯給人以一種少年老成的感覺,在17世紀這個“天才的世紀”中占有重要地位。
格勞秀斯生平經(jīng)歷
格勞秀斯出生于尼德蘭革命期間,其父為萊頓大學著名的人文主義學者。格勞秀斯是家庭的長子,極好的家教以及個人的天才,使得他很早就博得了“神童”的稱號。
格勞秀斯14歲便入大學,16歲隨荷蘭大使赴法蘭西,20歲任官修《荷西戰(zhàn)史》總編輯,25歲擔任荷蘭等省檢察長,這一切都讓人覺得格勞秀斯是一位天才。
然而格勞秀斯的成功并不限于此,他的著作《戰(zhàn)爭與和平法》、《捕獲法》和《論海上自由》,在基于自然法的基礎上,全面系統(tǒng)地論述了近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,使他成為近代國際法學的奠基人,而被世人譽為“國際法始祖”。
其中,格勞秀斯的兩大貢獻不能讓人忘記:
1、他第一次真正意義上闡述了國際法的概念;
2、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經(jīng)典理論。
此外,他還是一個著名的神學家,《基督教信仰的真理》闡述了他的虔誠的宗教信仰思想。格勞秀斯還有大量有關政治學與神學的劇作流傳于世。

格勞秀斯的國際法原則是什么?
一、國際法理論
在國際法理論中,格勞秀斯被認為是介于實證主義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之間的派別。格勞秀斯認為:萬民法就是支配國與國相互間交際的法律,即國際法。
國際法是制定法的一種,是一切國家或多數(shù)國家合意采用和制定的一種法則,以及用國際法角度分析戰(zhàn)爭原因。
二、公海自由理論
當然,格勞秀斯的公海自由才是他的經(jīng)典理論。在《海上自由論》一書中格勞秀斯抨擊了葡萄牙對東印度洋群島航線和貿易的壟斷;他認為,“海洋是取之不盡,用之不竭的,是不可占領的;應向所有國家和所有國家的人民開放,供他們自由使用?!?/p>
時至今日,格勞秀斯的“公海自由”已作為一項國際法原則,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,對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經(jīng)濟的交流有著積極的意義。
也許大家知道,1982年《聯(lián)合國海洋公約》規(guī)定了六個方面的自由,這也是源自于“公海自由”的精神,因為它規(guī)定這些自由對沿海國和內陸國一律適用。
當然,它比格勞秀斯更進步,它考慮到了各種社會公共利益而對自由作了某些限制。其內容包括:

一、航行自由;
二、飛越自由;
三、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(須受關于大陸架條款規(guī)定的限制);
四、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(須受大陸架條款規(guī)定的限制);
五、捕魚自由(須受關于公海生物資源養(yǎng)護和管理條款規(guī)定限制);
六、科學研究自由,但需遵守公約中關于大陸架和海洋科學研究的兩部分規(guī)定。
現(xiàn)在當你在海上旅行的時候,一定會想到格勞秀斯吧,因為是他讓我們能在海上自由航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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