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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歷史紀事 在古代五刑是什么?有何發(fā)展過程?

在古代五刑是什么?有何發(fā)展過程?

“五刑”,是指中國古代官府對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種主要刑罰的統(tǒng)稱,感興趣的讀者和知秀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!

最早有關“五刑”的記載出自于《尚書》,主要指“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”不過以肉刑為主,直到從漢朝時期開始才逐漸廢除肉刑,并最終形成了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”這五大主刑,而現(xiàn)代的五刑則是“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罰金”五種。

早期的五刑主要以肉刑為主,相對較為殘忍

中國的刑罰出現(xiàn)較早,從文獻記載和考古發(fā)掘來看,早在夏朝進入階級社會之后,便已經有了刑罰,《漢書·刑法志》有載“禹承堯舜之后,自以德衰而制肉刑”,也就是說從大禹時期開始便已經在應用刑罰。

至于“五刑”說法源于何時,目前仍有爭議。目前,我們所能看到關于“五刑”的最早記載,主要出自于《尚書》,例如《尚書·大禹謨》中有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,期于予治”的記載,《尚書·呂刑》中有“五刑不簡,正與五罰。五罰不服,正于五過”的記載,《尚書·舜典》則有“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。鞭作官刑,撲作教刑,金作贖刑。眚災肆赦,怙終賊刑”的記載。

這一時期的“五刑”主要指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五種主要刑罰方式,而除了大辟是直接剝奪生命的刑罰外,其它都是對犯罪者身體進行殘害的肉刑。

1、墨刑。這是一種比較輕的刑罰,主要是在罪犯的臉或身體其他部位刺刻符號或字跡,然后涂上墨或別的顏料,使所刺刻成為永久性的記號。西周時主要被罰去充作守門人,而春秋戰(zhàn)國時則抓喲被用作修護城墻的苦役工。

2、劓刑。也就是割掉犯人的鼻子,是比墨刑更重一級的刑罰。而受過劓刑的人往往被派去守關。

3、剕刑。也稱“刖刑”,就是砍掉罪犯的腳,顯然比劓刑又更重了一層。

4、宮刑。始于夏代苗族的蒼刑,簡單來說就是“男子割勢、婦人幽閉”,秦、漢時亦稱腐刑、蠶室刑、陰刑。關于女子的幽閉,有兩種說法,一說為禁閉于宮,另一說為用棍棒椎擊女性胸腹,使胃腸下垂,壓抑子宮墮入膣道,以妨交接。最早被用于懲罰淫罪,后也用于謀反等重罪,并擴大至連坐的犯人子女。

5、大辟。隋朝之前被作為死刑的通稱,雖是死刑,但執(zhí)行方式卻有不同,先秦時有炮烙、剖腹、醢、脯、戮、斬、焚、踣、罄、轘、辜等。戰(zhàn)國及秦有鑿顛、鑊烹、抽脅、車裂、囊撲、梟首、腰斬、棄市等。

炮烙也是大辟的一種

另外,根據(jù)文獻記載,五刑還有兩種說法。一是《國語·魯語上》記載根據(jù)刑具所劃分的五刑:“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鉞;中刑用刀鋸,其次用鉆笮;薄刑用鞭撲,以威民也?!倍侵芏Y根據(jù)統(tǒng)治范圍所劃分的五刑:“以五刑糾萬民:一曰野刑,上功糾力;二曰軍刑,上命糾守;三曰鄉(xiāng)刑,上德糾孝;四曰官刑,上能糾職;五曰國刑,上愿糾暴?!?/p>

漢朝廢除肉刑之后到魏晉南北朝時期,形成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”五刑

漢文帝、漢景帝時期,開始實行寬法治國,開始廢除以傷殘肢體為主的肉刑,以笞、杖代替。雖然到漢末時肉刑仍然沒有真正廢除,但傳統(tǒng)的五刑制度已經開始發(fā)生變化,歷經魏晉南北朝,不斷有關于廢除和恢復肉刑之爭,并對原有的五刑屢加更定。直到隋唐時期,開始形成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”為主的新五刑制度。

1、笞刑。就是以竹、木板責打犯人背部、臀部或腿部的刑罰,是針對輕微罪犯而設,或者用作減刑后的刑罰。新五刑制度形成后,笞刑逐漸確定下來,以十為一等,分五等,即從十到五十下。

2、杖刑。就是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。隋杖刑分五等:六十、七十、八十、九十、一百,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,則入于杖刑。唐宋明清因之,杖刑亦分五等,均為以十為一等,分五等,即從六十到一百下。

3、徒刑。就是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,有點類似于現(xiàn)在的有期徒刑。隋唐時,徒刑正式成為五刑之一,刑期分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五等。

4、流刑。就是流放,一般將犯人流放到邊遠之地。隋始定為三等,曰流一千里、流一千五百里、流二千里。唐改為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。明清時流放還要加杖一百,明代創(chuàng)充軍刑,清代又有發(fā)遣刑。

5、死刑。也稱極刑、生命刑,是結束人犯生命的刑罰。隋唐以來,法定的死刑斬、絞為正刑,斬者身首異處,絞者可以保全尸身,因此斬重而絞輕。明清時期,內外死罪人犯根據(jù)罪情輕重又可分為立決和監(jiān)候兩類:立決人犯,督撫審錄無冤,法司覆勘定議,奏聞候有回報部文到達,即日處決;監(jiān)候人犯,不立即執(zhí)行,應臨時監(jiān)押,待至秋審或朝審時,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。除謀反大逆“決不待時”以外,一般死刑犯實行“秋冬行刑”制度,即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,冬至以前執(zhí)行。

這種新的“五刑”制度,除了笞、杖刑是對人犯身體進行打擊的身體刑外,殘害身體的肉刑已經基本不復存在,而是以徒流自由刑為主,顯然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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