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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歷史紀事 唐太宗李世民為何能開啟貞觀之治?他的法治思想是什么?

唐太宗李世民為何能開啟貞觀之治?他的法治思想是什么?

嗨又和大家見面了,今天知秀網(wǎng)小編帶來了一篇關于李世民的文章,希望你們喜歡。

唐太宗李世民是我國著名的明君,他在位期間,勵精圖治,開創(chuàng)了為后世景仰的貞觀之治,他親身經(jīng)歷過隋朝的暴政給老百姓帶來的苦難,因此他登基后,十分注意以民為本,制定了比較寬仁的法律制度,為貞觀之治打下堅實基礎。

1.立法為民,制定相對寬仁的法律

李世民登基后,曾和大臣們就治國原則問題舉行了討論。

封德彝等人主張采用“秦任法律,漢雜霸道”的治國方式,也就是以嚴刑酷法治理天下。魏征則認為“仁義,理之本也。刑罰,理之末也”,他認為應該以仁義治理天下,做到慎刑恤典。

李世民經(jīng)過對比分析后,決定采用魏征以仁義治理天下的理念,并將這一理念在唐朝法律中體現(xiàn)。

貞觀元年(627年)正月,李世民本著意在寬平的原則,命長孫無忌、房玄齡等人修訂法律。

長孫無忌等人廢除了許多重刑,相比隋朝的《開皇律》,減斬刑為流刑92條,減流刑為徙刑71條,最初長孫無忌等人“議絞刑之屬五十改為免死,斷右趾”,李世民認為這樣仍太殘忍,于是改為流刑,并且廢除了鞭背的酷刑。

2.慎獄恤刑

2.1確立“五復奏”制度

貞觀五年(631年),李世民確立了“五復奏”制度。“五復奏”制度是李世民從血淋淋的事實中吸取教訓,避免草菅人命而制定的死刑復核制度。

貞觀五年,河內(nèi)人李好德在鬧市上發(fā)癲,傷了幾個路人。大理丞張?zhí)N古經(jīng)過調(diào)查發(fā)現(xiàn)李好德作案時精神病發(fā)作,于是把他無罪釋放。

御史權萬紀想當然的認為張?zhí)N古是收了李好德的好處才將他釋放,于是上書彈劾。李世民盛怒之下沒有調(diào)查就把張?zhí)N古斬了。

后來李世民才得知事情的真相,李世民非常后悔,為了杜絕這類悲劇重演,李世民下令以后的死刑都必須復奏五次才能行刑。

“五復奏”制度體現(xiàn)了李世民寬仁慎刑的法律思想。改變了隋朝末年以來“盜竊以上,罪無輕重,不待奏聞,皆斬”這樣過于草菅人命的司法弊端,保證了司法相對公正,也體現(xiàn)了對生命的尊重。

2.2“錄囚”制度

“錄囚”是指皇帝以及各級司法機關、監(jiān)察機關對囚犯進行審理,防止冤案。

李世民對“錄囚”制度十分重視,他從即位初就開始親自省錄囚徒。

貞觀三年(629年),有一位叫劉恭的人,因為頸有“勝”字,于是向別人炫耀說自己當勝天下,因此被下獄。李世民通過“錄囚”制度發(fā)現(xiàn)了這起冤案,于是下令釋放劉恭。

除了皇帝親自“錄囚”,還規(guī)定了各級司法官員定期“錄囚”。貞觀五年規(guī)定“諸獄之長官五日一錄囚”。刑部每年正月要派人到各地巡查獄情。

3.簡化法律,便于操作

唐朝的《貞觀律》是以隋朝的《開皇律》為藍本加以修改,《開皇律》過于繁復,《貞觀律》將其加以簡化,避免法律前后矛盾,使老百姓無所適從,也讓司法官員難以徇私舞弊。

貞觀十一年(637年)正月,李世民下令頒布《貞觀律》,它將兩千多條的《開皇律》縮減為七百多條。既廢除了一些酷刑,也精簡了法律條例,使法官有法可依,便于操作。

4.嚴于律己,認真執(zhí)法守法

法律制定出來后,如何貫徹落實是很重要的,李世民能明白“法者非朕一人之法,乃天下之法”的道理,所以當他的個人意志與法相違背時,他能聽從建議,依法辦事。

唐朝的官員有很多原來在隋朝做官,他們在隋朝的履歷在唐朝仍然有效,由于當時戰(zhàn)亂不斷,很多官員的檔案丟失了,有人為了前途就偽造履歷表。

李世民下令偽造履歷的官員主動自首,否則就要被處死。徐州司戶柳雄被人舉報偽造履歷,大理寺少卿戴冑接到舉報后,按照唐律判處柳雄流放。

李世民非常不滿地對戴冑說:“你這樣判罰,豈不是讓朕失信于天下?”戴冑耐心地解釋說“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”,不該將皇帝的個人喜怒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,李世民最終采納了戴冑的意見。

還有一次,樂蟠縣令偷盜官糧,李世民知道后大怒,下令將其斬首。魏征等人根據(jù)唐律,認為罪不至死,并向李世民闡述“法者,天下之大法”的道理,李世民深以為然,于是愉快的接受了魏征的意見。

濮州刺史龐相壽因為貪污被解職,他是秦王府的舊人,于是他去向李世民哭訴,李世民動了惻隱之心,想讓他官復原職。魏征勸道“秦王左右,中外甚多,恐人人皆恃恩私,足使為善者懼。”李世民覺得很有道理,于是他對龐相壽說:“我昔為秦王,乃一府之主;今居大位,乃四海之主,不得獨私故人。大臣所執(zhí)如是,朕何敢違!”最后李世民賜帛遣之。

對于自己的親戚,李世民同樣不徇私枉法。貞觀十一年(637年),李世民的兒子吳王李恪擔任安州都督期間,多次外出狩獵,嚴重損害老百姓的莊稼,御史柳范彈劾李恪,李世民于是將李恪罷官。

貞觀十七年(643年),李世民的外甥洋州刺史趙節(jié)參與太子謀反,按律當斬。李世民的姐姐長廣公主為此求情,李世民以不能違反唐律為由給予拒絕。

正是由于李世民深知“水能載舟,亦能覆舟的道理”,他將隋朝的苛政引以為戒,以民為本,寬仁立法,慎獄恤刑,并且身體力行維護法律的執(zhí)行,為建設良好社會起到了巨大作用,李世民的立法為民的思想也使他取得了“貞觀之治”的偉業(yè)。

盡管由于李世民身為帝王,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辦事,但是他的立法精神和對法律制度的尊重還是值得我們今天去學習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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