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中國從夏商周開始直至明清,作為刑罰的最高等級,死刑就一直存在。由于受儒家思想影響嚴重,“恤刑慎殺,先教后刑”的思想一直成為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的中心思想。一般情況下,在地方審理的任何死刑案件,不管是立即執(zhí)行,或緩期執(zhí)行,都要報請朝廷相關的司法機關復核,最后有位階最高的司法機的關予以核定。地方基層官府根據(jù)當時的法律判處某個案件犯人死刑,只能在判決書上擬定死刑判決,而無權做定判并且去執(zhí)行死刑,地方官府在擬定死刑判決后,要將擬定的死刑判決上報,層層專審,最后,由刑部做出同意批復,這樣才算是一樁死刑判決案件的終審裁決。
被刑部批復后 就要準備行刑了, 但是執(zhí)行死刑的時間可不是一批復就執(zhí)行, 一般都會統(tǒng)一到秋冬季節(jié)執(zhí)行, 也就是我們熟悉的“秋后問斬”, 這主要考慮農(nóng)業(yè)社會中的老百姓比較空閑, 方便地方官員動員老百姓觀看, 且在老百姓面前處死罪犯客觀上又杜絕了地方官府草菅人命的可能。在行刑前夕, 由官方提供死囚酒食, 并讓家屬、親友與死囚會見訣別。臨行前給犯人準備一頓有酒有菜的大餐, 讓犯人與其家屬訣別, 執(zhí)行死刑后, 尸首還給其親屬安葬。除此之外, 對待那些已經(jīng)娶了妻子, 但還沒有子嗣的死囚, 甚至還能允許其妻入獄與其同居, 這就是著名的“聽妻入獄”制度。所謂“聽妻入獄”, 只針對那些無后的成年男性死囚, 其妻入獄后, 其妻妊身有子后再執(zhí)行死刑。

據(jù)考證,漢代既有此制度, 對死刑犯生育權的重視和保證, 既是儒家“不孝有三, 無后為大”的封建倫理道德觀念,也是古代法律在人倫親情上積極、人性、文明的體現(xiàn)。宋朝, 死刑犯“刑前”的權力有了一整套的完備程序。其一,會得到有政府提供的好酒美食, 保障死囚臨刑前能吃到標準好一些的飲食;其二,囚犯在被執(zhí)行死刑前要能看到自己的親朋好友, 并與他們告別或留下遺言遺囑;其三,行刑者需要在公眾場合公開宣讀該死囚的罪因、罪狀、和判其死刑的相關法律依據(jù), 以示政府沒有對罪犯進行秘密懲處;其四,押赴刑場的死囚 不能用用任何東西塞住他們的嘴巴, 允許臨死前高呼自己的主張和權力;其五,如果囚犯在臨刑前對執(zhí)行者喊冤, 或其親屬到行刑現(xiàn)場喊冤, 死刑的執(zhí)行官必須立刻中止死刑的執(zhí)行程序, 并快馬送遞“申提點刑獄司審察”;其六,死囚的執(zhí)行時間也不是午時三刻, 很多朝代一般都在當天的黃昏時刻行決, 行刑后, 死囚的尸體在第二天由其親屬領回下葬;其七,孤身一人的那些死囚, 官府還給與相對社會救濟, 一般由當?shù)卣o死囚進行安葬。
“鳥之將死, 其鳴也哀;人之將死, 其言也善”, 中國古代關于死刑復核和死囚犯與其家屬臨終告別的法律設計, 是中國古代社會對人倫倫理體現(xià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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